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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到赤**叶公司宿舍楼前妻周某某的住地,想与其商谈复婚的事。到达周某某家楼下后,发现其家中阳台上晾晒有其他男人的衣服,且电话不接,敲门无人应答,心里十分恼怒,即踹破周某某家房门后闯入,见家中无人,便将房内电冰箱、床、复合柜等家俱损毁。然后睡在周某某房内的小床上直到次日早晨离开,离开时还拿走周某某的黄金戒指一枚和部分证件。当日中午巳主动归还。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损坏周某某家中财物价值580元。

2015年4月8日,赤壁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了治安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潘某某向周某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周某某财产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被损财物照片;被毁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还损坏住宅内财物,其行为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财产损失,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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