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想与前女友杨某某复合,来到株洲**湘大路早禾坪杨某某住房,撬下防盗窗、盗取钥匙开门进入房间。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后呼救,被告人袁*捂住杨某某嘴巴,掐其脖子,制止其反抗,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查明

另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司法机关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袁*的行为予以谅解。

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被告人袁*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袁*进行了社区调查评估,株洲市芦淞区司法局经调查,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袁*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对案记录及照片、谅解书、传唤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无视他人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的居住安全权利,采取拆卸防盗窗等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袁*系初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袁*的悔罪表现,以及其居住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亦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袁*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袁*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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