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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柏*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11月2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窜至祁阳县白水镇成功村2组被害人何*甲家,被何*甲发现。何*甲以为是小偷,便与陈*在住宅一楼的客厅内发生了搏斗,何*甲在搏斗中被被告人陈*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何*甲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何**、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的陈述;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致伤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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