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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张XX酒后翻墙进入本村村民石XX的住室内,脱鞋爬上石XX的床并抚摸石XX的脸,熟睡中的石XX惊醒后开始大声呼救,后被石XX的母亲焦XX发现,张XX仓皇逃离石家。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石XX陈述,证人焦XX、张XX、石X甲等人证言,出示了现场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张XX酒后翻墙进入本村村民石XX的住室内,脱鞋爬上石XX的床并抚摸石XX的脸,熟睡中的石XX惊醒后开始大声呼救,后被石XX的母亲焦XX发现,张XX仓皇逃离石家。

另查明,被告人张XX于2014年5月15日到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XX家属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XX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4月20日凌晨,具体几点记不清了,我喝完酒后从石XX家的大门南的墙头处扒墙进入她院中,然后直接进到堂屋西间南边耳房石XX屋里,当时发现床上睡着一个人,我坐在床边上,这时这个人惊醒了,我一看是石XX,她就喊“妈”,喊了两三声,我不想让她说话,就用手捂住她嘴不想让她喊,并说“三妹,是我,是我”,她应该知道是我了。这时我听见她妈起来了走到石XX住室门口问“咋了,妮?”我一看这情况我就从屋里跑了出来,她妈就追我,我跑到她家院中西墙处扒上墙头跳出去跑了,我到我家二楼东间我的住室里,一会儿石XX的妈妈就去我家,我爸和我妈都起来了,我也下楼了,她就问是我回她家去了吗?我爸我妈就问她是啥事呀,她也没说什么事然后气呼呼的走了。我爸问我是咋回事,我就给我爸说刚才我回石XX家了,下边的话还没顾着说,我爸就跺了我两脚,我就跑了,去了山东聊城打工,后来我就给我妈打电话,我爸接的电话就让我回来,说人家报案了,来投案吧,我就回来了。那天晚上去石XX家,是因为我心里喜欢她,最近听说她离婚了,那天白天见她在她娘家,我较老实,不好说话,到现在一直没对象,那天正好我喝了有6、7两白酒,壮了壮胆,就去找她了,想和她谈谈,看能不能处对象。我想白天不好意思和她说,晚上好说些。我觉着半夜去别人家是错误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不该去找人家。

2、被害人石XX陈述:我来报案。今天凌晨0点20分的时候,俺村的后邻居张XX翻墙进入我家,进到我住的房间摸我的脸,想强奸我,我一喊人他吓跑了。当时我正睡觉时感觉有人摸我的脸,我一睁眼看见一个男的在我床上,有酒味,这个男的就用他的手按我的两个肩膀,然后我就开始挣扎,那个男的对我说:“三妹,你别吭”,我一听声音,再仔细一看原来是俺的后邻居张XX。我就坐起来大喊,张XX就用左手捂住我的嘴,我听到我母亲开她的房门,张XX从床上跳下来就跑了。我妈追他没追上,张XX跳墙跑了,我母亲直接去他家找他了,我没去,我听我母亲说当时他在家,我母亲刚回到家,张XX的父亲、母亲又来我家敲门,我没让我母亲开。到凌晨1点多时俺村石二安去俺家了,我母亲把他撵走了。今天凌晨两点钟左右俺村的石**、石**的二弟、张XX的爷爷和他母亲去俺家了,张XX的母亲承认张XX去俺家了,给我们道歉,想私了,我不同意,他们就走了。他们走了有十几分钟石**和他二弟又来俺家了,还是想让私了,我还是不同意,他们就回去了。张XX在我房间呆有不到两分钟,没有亲我,也没有和我发生关系,没有摸我的身体,就摸我的脸了。最近张XX的家人去我家找我调解,给我们赔礼道歉了,我和我的家里人同意调解,不告张XX,不追究他的责任,不起诉他,他的家人让我写调解协议书,我没给他们写。后来张XX的家人又给了我爸爸钱,算是补偿。这事就算完了。既然调解了,都是邻居,乡里乡亲的,我原谅张XX。

3、证人焦XX证言:今天凌晨0时20分左右,当时我和我的三个外甥在东屋内已经睡了,我听到我三女儿石XX大叫了一声,我就赶紧起来去了方*的屋,我一开门见一个男的从她屋里跑出来,跑到我家大门口,我就拿个院中的拖把打这个人,当时我屋内灯亮着,一看是北边的邻居张**的二儿子张**,我就骂他,他跑到西墙边扒墙头跑了。我就去了我女儿的房间,我女儿说一听那个人说话就知道是村北边的邻居张**,我就让我女儿打了110报了警。我就去张**家找张**,他家的人都起来了,当时我见张**在大门口内站着,我就给张**和他媳妇说他二小去我们家的事,然后我就扭头回家。过了一会儿,张**、他媳妇去敲我家的大门,我没给他开,我村的石**又去我家叫门,我给他开开了大门,见有张**、张**的媳妇、张**的爹、石**、石**他们在我家大门口,他们几个就进我家东屋里,我和我女儿方*也去了东屋。他们几个就说想私了这个事,我说不中,已经报过案了,我们不同意。今天早上,张**到我家,又给我说好话,要求私了,公安局的人去我家,他就走了。

4、证人张XX证言:2014年4月30日凌晨1点左右,我听见有人敲门,我起来开开门一看是石X乙的妻子,这时我二儿子张XX也到了院子里,石X乙妻子就问张XX:“是你不,二小,是你不?”张XX一声不吭,石X乙妻子问了两句就走了。我闻着张XX一股子酒气,我问张XX怎么回事,他说:“爸爸,我喝醉了,扒错墙头进别人家了。”这我才知道张XX扒墙头扒进了石X乙家。他一直说怨他啦,我跺了他两脚,他跑了。我们家离石X乙家有100米左右。我就给我媳妇刘XX商量,我说咱去给人家说说好话吧,我们俩就去了石X乙家,到石X乙家门口时就敲门石X乙他媳妇不开,还说报过案了,然后我和俺媳妇就回家了。我和我父亲、我媳妇、我大嫂我们四个又去石X乙家了,当时石X乙他媳妇、他三女儿、他女婿、明堂他五弟家两口都在,我们给对方说了会儿好话,我在他家呆了有几分钟我和我媳妇还有我父亲就回家了。自从发生这件事后,我和老婆经常去她家给她说好话,她不同意和解。上个星期六晚上,有我、我妻子、我大哥、我大嫂,还叫我村大队的干部石X丙一块儿去了石XX家,到她家后见她爸、她妈、她五叔和她五婶在场。双方见面后先说的事,我们都给他们说好话,我哥和我妻子还给她父母磕头赔礼了,得到了他家人的谅解,说是不再追究张XX的责任,也不告了,说好后我给石X丙两万元钱,石X丙将钱给了她爸石X乙。到了星期一下午石X丙给我打电话说石XX不同意调解了,世国去我家了,我们商量咋办,我就给石X丙说再给她加一万元钱,看能调解不,世国又回她家给她家人说这事了,他家的人同意了。星期二晚上,我们去了她家,石X乙夫妻、石XX夫妻四个人在场,我们就说这个事,我和家人都给她说好话,我妻子还给石XX磕头赔礼道歉,石XX及她的家人说原谅张XX,不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也不起诉张XX了,以后不再提这事了。之后我又拿出来1万元钱给张X乙,张X乙给了石X乙。

5、证人张X甲证言:张XX被刑事拘留,听说是那天我们俩喝过酒后他去了我们的石XX家,人家后来告他了。我们喝酒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那天他打工从外面回家了,我见他了,因为我们平时好在一起玩,在一起喝酒,晚上有7、8点钟时我打电话叫他回我家来喝酒,他就去了。我们喝到大概有12点,喝了将近两瓶酒,剩了有3两酒,我们俩每人喝了有7、8两酒,我们都喝晕了,他走了,之后我就睡了。

6、证人刘XX证言:昨天凌晨1点多钟,我听见有人敲我家的大门,我和丈夫就起来,一看是我们前边的邻居焦XX,我就问她干啥呢,她说张XX刚才去她家了,正说时张XX也过去了,她还说你们要不承认,她就报案了,然后就走了。她走后我们就问玉朋去人家家了吗,张XX当时酒喝多了,他承认他去了,相林就朝他脸上打了两下子,朝他身上跺了几脚。然后我就和丈夫就去焦XX家给人家说好话,敲门没敲开,我们给我村的石**和他哥打电话,他们来后,我们就一块儿进了焦XX家,石XX也在,我们一直给她说好话,她还是不同意和解。我们回家了。

7、证人石X甲证言:今天凌晨俺村的张XX他媳妇素*找我说她的二儿子张XX今天凌晨翻墙去他的前邻居石X乙家了,让我给明堂家人说说好话。我就和张XX的父亲、他媳妇素*、我二弟石*安一块去了石X乙家,石X乙他媳妇和女儿石XX在家,张XX的父亲和素*就给石X乙他媳妇和他女儿说好话,我和我二弟也说调解一下吧,石X乙的女儿石XX不同意调解,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8、证人石X丁**:张XX夜里去石XX家这事发生后,俺村干部石X丙调解,张XX给了石XX家两万元钱,石XX家开始同意,后来又不同意了。前几天的晚上,张XX去我家找我,让我和他一起去石XX家,再给她送一万元钱,我就和张XX、张X乙等五人去石XX家,张XX将一万元钱给了张X乙。我们到石XX家后,张XX就给石XX本人及她家人说好话,我和张X乙也说都是邻居调解了吧,张X乙把一万元钱给了石XX的父亲,石XX的父亲接住了,石XX她父亲及她本人都说这事到此为止,石XX她本人也表示不再告了,当时张XX想让石XX打个调解协议,石XX不给打协议,事情说好后我们就回去了。

9、证人张X乙。内容同石X丁的证言。

10、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X2014年5月15日到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户籍证明、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XX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通过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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