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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均在家。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漆**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蒋*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12月23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5日,同案人李*甲(已另案处理)与唐*、刘*共同出资,设立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同案人李*甲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及同案人唐*、刘*甲、谭某某(已另案处理)被聘为该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2月,肖*许诺高息向同案人李*甲借款300万元。同月27日,同案人李*甲与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及蒋某某、雷某某、唐华山签订合伙协议筹资300万元。其中,同案人李*甲出资165万元、被告人刘*某出资20万元、周某某出资25万元(含唐*5万元、刘*甲5万元)、蒋某某出资30万元、雷某某出资50万元、唐华山出资10万元。同日,由被害人孙*甲为肖*签出借款人,肖*作为担保人,与同案人李*甲签订30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三个月。在肖*付清利息后,李*甲将300万元转账给肖*。肖*按月支付了利息。2013年5月20日,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是,同案人李*甲多次催促孙*甲还款,孙以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使用借款为由不予归还。同年5月30日,同案人李*甲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永州方大投资**公司再次要求孙*甲还款,或者提供担保人、物,孙*甲同意以其在大江林场的林权证作抵押。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等人与孙*甲开车至大江林场拿林权证时,双方发生争执,孙*甲表示不愿再提供林权证作抵押。于是,被告人刘*某提出采取轮流跟守孙*甲的方式逼其还款,同案人李*甲及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尔后,被告人刘*某、周某某纠集同案人唐*、刘*甲、谭某某等人来到祁阳县龙家园小区7栋6号孙*甲家中轮流跟守孙*甲,缠住孙*甲不放,逼其还钱。跟守期间的伙食费用等开支经李*甲同意,由被告人周某某支付后再由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垫资。期间,被害人孙*甲与同案人李*甲等人协商,在端午节前先归还50万元,也未兑现。同年6月12日(端午节)至6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与同案人唐*、刘*甲等人遂不准孙*甲离开家,并于6月12日将2台越野车停在孙*甲的家门口,6月13日在孙*甲家门口打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横幅,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孙*甲家里煮饭,并不时捶打其家门和卧室门,用扩音器喊话要求还钱,故意干扰其休息,骚扰其家人安宁。期间,孙*甲及其家人先后10余次拨打110报警,当祁阳县公安局出警对孙*甲进行调查时,仍被被告人刘*某等人跟随至派出所不放,直至6月19日下午,永州市公安局出警将孙*甲从其家中解救出来,并同时抓获被告人刘*某及同案人刘*甲、唐*;次日,在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2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同案人李*甲(已另案处理)与唐*、刘*共同出资,设立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同案人李*甲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及同案人唐*、刘*甲、谭某某(均已另案处理)被聘为该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2月,肖*许诺高息向同案人李*甲借款300万元。同月27日,同案人李*甲与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及蒋某某、雷某某、唐华山签订合伙协议筹资300万元。其中,同案人李*甲出资165万元、被告人刘*某出资20万元、周某某出资25万元(含唐*5万元、刘*甲5万元)、蒋某某出资30万元、雷某某出资50万元、唐华山出资10万元。同日,由被害人孙*甲为肖*签出借款人,肖*作为担保人,与同案人李*甲签订30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期3个月。在肖*付清一个月利息后,李*甲将300万元转账给肖*,肖*按月支付了利息。2013年5月20日,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是,同案人李*甲多次催促孙*甲还款,孙以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使用借款为由不予归还。同年5月30日,同案人李*甲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再次要求孙*甲还款,或者提供担保人、物,孙*甲同意以其在大江林场的林权证作抵押。随后,被告人刘*某、周某某等人与孙*甲开车至大江林场拿林权证时,双方发生争执,孙*甲表示不愿再提供林权证作抵押。于是,被告人刘*某、周某某等人便采取轮流跟守孙*甲的方式逼其还款,同案人李*甲及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尔后,被告人刘*某、周某某与同案人唐*、刘*甲、谭某某等人来到祁阳县龙家园小区7栋6号孙*甲家中轮流跟守孙*甲,缠住孙*甲不放,逼其还钱。跟守期间的伙食费用等开支经李*甲同意,由被告人周某某支付后再由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垫资。期间,被害人孙*甲与同案人李*甲等人协商,在端午节前先归还50万元也未兑现。同年6月12日(端午节)至6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与同案人唐*、刘*甲等人遂不准孙**离开家,并于6月12日将2台越野车停在孙**的家门口,6月13日在孙*甲家门口打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横幅,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孙*甲家里煮饭,并不时捶打其家门和卧室门,用扩音器喊话要求还钱,故意干扰其休息,骚扰其家人安宁。期间,孙*甲及其家人先后10余次拨打110报警,当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对孙*甲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刘*某等人仍跟随至派出所,直至6月19日下午,永州市公安局出警将孙*甲从其家中解救出来,并同时抓获被告人刘*某及同案人刘*甲、唐*。次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且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孙**的陈述,2012年12月27日,肖*从李**的方大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肖要其与方大公司立借据,其表示同意,也向方大公司出具了借条并签了借款合同,但这300万元实际上是肖*借的(肖*每个月付利息15万元,共付5个月利息,75万元)。因肖*非法集资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2013年5月30日晚,其去方大投资公司找李**协商还款之事,因未谈妥,李**安排3个年轻人跟着其。第二天,其回到家,那3个人就跟着其到家。接下来的每一天都有10多个人轮班守住其,白天5个人左右一班,晚上5个人左右一班,这些人通宵不睡守着其。6月12日之前,守其的那些人允其外出,6月12日之后,那些人就不准其离开家。6月13日那些人就开了2台车堵在其家大门口,还在其家门口打了横幅,横幅上写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直持续到6月19日。在这些人守其期间,其打电话报过2次警。那些人到其家里把空调开起,不讲卫生,还拿来扩音器在其家里和家门口喊:“孙**,还我血汗钱。”

2、证人孙**、孙**、肖*某、邓某某、李**、段**、肖*、唐*、陈**、唐*甲、文某某、蒋**、张*、唐*乙证言,孙**证明2013年5月31日至6月15日,李*甲派人跟其老公孙*甲到家里来,白天晚上都守住孙*甲,要孙*甲还钱,还在其家大门插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横幅。6月16日其就去了长沙,直到公安机关把孙*甲解救出来。李*甲派来的人吃住都在其家。其实李*甲要其老公还的300万是肖*借的;孙**证明其于2012年10月住到弟孙*甲家。2013年5月30日或31日早上7时多,其看见孙*甲回家,后面跟了5、6个年青人。到家后,这5、6个年轻人要其弟还钱。之后,就有10多个人轮班来守其弟,要其弟还钱,那些人吃住都在其弟家。自6月13日开始,那些人就开了2台车天天堵在其弟家门口,还在房子大门打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白横幅,并且拿来2个扩音器在其弟房里大喊“孙*甲,还我血汗钱”,还不准其弟孙*甲外出。为此,孙*甲报了110,报了警后,那些人照样跟着孙*甲,直到6月19日;肖*某证明2013年6月9日开始,其看见每天有10多个人去孙*甲家,4、5个人为一班轮流值班,这些人还拿了一横幅,上面写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从其家门前经过。有一次其还看见110出了警,直到6月19日市公安局的人来抓这些人;邓某某证明2013年6月16日左右,其看到有5、6个年轻人去孙*甲家,他们拿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横幅,他们还拿着扩音器在喊孙*甲还钱,直到永州市公安局民警来将人带走;李**、段**均证明2013年端午前后,其2人看见孙*甲家门口有10多人在大声吵闹。段**同时证明有些人还搬着被子往孙*甲家里冲;肖*证明2012年12月27日,孙*甲出具给李*甲的借条300万元,实际上是其借的。其付了5个月利息,共计75万元给李*甲;唐*证明其系方大投资公司股东,方大公司还有股东李*甲、刘*;陈**、唐*甲均证明其2人系方大投资公司员工,方大公司法人代表是李*甲;文某某证明祁阳**有限公司李*甲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但实际上是李*丙在背后操作。因其在方大公司赌博输了20多万,2013年4月3日,其从方大公司借了20万元高利贷,借期3个月,月息5分。因其未按时支付利息,2013年5月16日晚,方大公司10多个小弟找到其要其付息并威胁和殴打其;蒋**证明其于2012年2月份向李*甲借款5万元,月息5分,因其未按约定还利息,李*甲找其,因此李*甲与其争吵了几句;张*、唐*乙均证明其向方大投资公司借过款,李*甲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因其未按约定日期还款,方大公司的人纠缠其二人,还动手打了其二人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将从方大投资公司搜查出的刀、收据、合伙协议、询问笔录、借条等依法进行扣押对与本案无关的物品予以发还。

4、开支收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于2013年6月12日至6月19日在孙*甲家这几天开支情况。

5、合伙协议,证明李*甲、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共借给孙*甲300万元中各自出的金额。

6、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与被害人孙*甲、同案人李*甲等人的通话情况。

7、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股东出资情况。

8、永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明被害人孙*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情况。

9、借条、借款合同、担保书,证明孙*甲借李*甲300万元,肖*作为担保人。

10、(2013)祁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孙*甲价值300元的财产。

11、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进入孙青家现场情况及进入孙*甲家的所用工具。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身份情况,且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中**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证明李*甲个人在农业银行帐户资金明细帐。

14、辨认笔录,证明孙*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及同案人李*甲等人以及被告人刘*某、周某某与同案人李*甲、谭某某、唐*、刘*甲之间相互辨认。

15、同案人李**、刘**、唐*、谭某某、蒋*某、蒋*、黎*、雷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刘**、唐*、谭某某、蒋*某、蒋*、黎*、雷某某均如实供述了因孙*甲借李**、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钱后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刘某某、周某某与刘**、唐*、谭某某等人进入孙*甲家进行收债的事实。

16、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均如实供述了孙*甲向李*甲借款300万元未按时还款,这300万元是其2人与李*甲等人合伙出资的,其2人与唐*、刘*甲等人去孙*甲家里收债的犯罪事实借认不讳,其供述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吻合,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与他人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均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适用缓刑。据此,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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