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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甲犯重婚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和许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在郑州市上街区登记结婚,之后蔡**隐瞒登记结婚的事实,又和张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在封丘县潘店镇老庄村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结婚登记,书面证明,到案证明,证人张某某,蔡*乙、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蔡*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蔡**和许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在郑州市上街区登记结婚,之后蔡**隐瞒登记结婚的事实,又和张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在封丘县潘店镇老庄村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被告人被告人蔡**和许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在郑州市上街区登记结婚,之后蔡**隐瞒登记结婚的事实,又和张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在封丘县潘店镇老庄村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事实。的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0年9月份,被告人蔡**与许某某登记结婚,两人办理结婚证几天时间,被告人蔡**又与张某某在封丘县潘店乡老庄村办理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某是在蔡**与许某某办理过离婚以后才知道重婚这件事的。

3、证人蔡**、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上述证言均证明被告人蔡**和张某某在2010年9月17日在封丘县潘店镇老庄村举办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

5、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蔡**出生于1983年12月3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6、结婚登记、书面证明

证明被告人蔡**与许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结婚,并于2011年3月11日离婚的事实。被告人蔡**在封丘县民政局无结婚登记记录。

7、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蔡*甲于2013年8月26日到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甲有配偶而重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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