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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何**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何**犯重婚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侯**与申**于1997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被告人何**在河南省林州市认识了被告人侯**,被告人何**明知侯**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印有配偶而与被告人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何**明知侯*印有配偶,且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与申**(又名申**)于1997年1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侯**与申**在林州市开理发店时,与被告人何**相识。在侯**没有与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何**明知侯**有配偶,二人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现何**怀有七个月身孕。

另查明,2013年6月7日,被告人侯**与申**达成协议,申**表示不再追究侯**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侯**供述在没有和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同被告人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的事实;2、被告人何**供述明知侯**系有妇之夫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的事实;3、证**某某证明侯**在没有和其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何**一起生活且生育一男孩的事实;4、证人候某某证明侯**在没有和申**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何**一起生活且生育一男孩的事实;5、证人张某某证明被告人侯**有两个媳妇的情况;6、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查破报告、受案登记表、侯**与申**的结婚证、生育证、协议书、收到条、何**检验报告单、B超报告单、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均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印在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何**明知侯*印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侯*印有前科,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侯*印与申**达成协议,申**表示不再追究侯*印的法律责任,酌定对侯*印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印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何*英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的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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