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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重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琴犯重婚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周X琴与贵州省水城县保华镇的王X红登记结婚。2013年5月1日,被告人周X琴在未与王X红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从贵州省来到濮阳县胡状乡李X森家,经李X森介绍于2013年5月3日与本县八公桥镇魏李村村民魏某某举行婚礼,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某、李X森、魏某某证言,周X琴与王X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贵州小水城县保华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周X琴与魏某某结婚现场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X琴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琴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琴犯重婚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X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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