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蔡*甲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邓**以被告人吴某甲、蔡*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自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邓*甲申请对被告人吴某甲、蔡*甲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邓*甲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