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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胡**以被告人张**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于2015年9月18日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胡**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胡**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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