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胡**以被告人张**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于2015年9月18日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胡**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胡**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陆**、汪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某某、陈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舒*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胡**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蒋**、朱**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吴**、蔡*甲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杨某某犯重婚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田*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