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