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江*以被告人舒*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江*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江*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聂某犯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胡**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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