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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4)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重婚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席法庭,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20日,被告人彭*与喻*在湖北省安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彭*隐瞒该事实,于2010年9月4日又与唐*在武汉**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

被告人彭*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及唐*的陈述;证人万*、彭*甲的证言;安陆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

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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