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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陈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犯重婚罪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缺乏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以缺乏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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