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黎**以被告人蒋**、朱**犯重婚罪为由,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黎**以已与被告人朱**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十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