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田*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田*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田*甲及被害人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与曾某乙登记结婚,并先后育有三个子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通过互联网结识被告人田*甲,并对其谎称已离婚。二被告人于2014年9月1日在宣恩县晓关乡铜锣坪村三组田*甲家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0月,田*甲得知王**与曾某乙并没有离婚后,仍与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于2015年3月6日在宣恩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已怀孕。现共同在宣恩县珠山镇水厂附近刘**家一楼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田*甲当庭供认不讳,且有户籍证明三份、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全户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复印件一份、律师执业资格证一份、委托书一份等书证,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杨**、牛*、杨**、王**、袁*、曾**、黄*、田*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田*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已怀孕;被告人田*甲明知被告人王*甲没有离婚,而仍然与王*甲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田*甲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甲、田*甲在庭审中,尚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甲、田*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王*甲已怀孕且即将生育的客观事实,对二被告人量处缓刑较为适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