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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审被告人胡*犯重婚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重婚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2015)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9日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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