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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甲与徐*于2008年恋爱,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舒*甲在隐瞒其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徐*登记结婚,二人先后在本市西塞山区医院街150号502室、黄石港**黄石大道259号4栋二单元502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舒*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9日被告人舒*甲与被害人江*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女。2008年,被告人舒*甲与徐*相识恋爱后,与徐*共同居住在本市西塞山区医院街150号502室。2010年5月被告人舒*甲在隐瞒其未离婚的情况下,在黄石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以其堂弟舒**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于2011年5月13日与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租住在本市黄石港**黄石大道259号4栋二单元502室,并于同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

另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人舒*甲与徐*办理离婚;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舒*甲与被害人江*办理离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1999年l0月29日与被告人舒*甲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7年,被告人舒*甲和徐*有了婚外情,于2011年5月13日以堂弟舒**的身份与徐*在黄石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自2012年5月至今,被告人舒*甲就不回家,女儿的抚养费也不给。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中的人就是被告人舒*甲的堂弟舒**。

2、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舒*甲于2008年恋爱,其一直以为舒*甲离婚了。2011年,被告人舒*甲以舒**名字的身份证和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人舒*甲告诉其,舒**是其学名。婚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本市老市公安局家属楼4栋2单元502室,并育有一子舒中煌。2012年8月,由于被告人舒*甲的妻子江*多次找到其的单位,其于2013年2月与被告人舒*甲办理了离婚。经其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女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一组2号照片中的人是被告人舒*甲,二组9号照片中的人是江*。

3、证人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舒**是其丈夫,是被告人舒*甲的堂弟。其与舒**于2008年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经其对24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人是被告人舒*甲,22号照片中的人是舒**。

4、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月12日,其在被告人舒*甲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被告人舒*甲与徐*的结婚照、生活照及喜宴照片。经其询问,被告人舒*甲承认与徐*已结婚。2015年7月6日,其在本市人民广场附近看到被告人舒*甲与徐*及儿子在一起。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人是被告人舒*甲。

5、证人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其在妹妹同学的婚宴上看见被告人舒*甲与徐*及他们的孩子,其得知被告人舒*甲与徐*结婚后,便告诉了其表姐江*。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人是被告人舒*甲。

6、证人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过年前,其从徐*的姑姑处得知,徐*和被告人舒*甲是情人关系。2011年1月份,张*打电话告诉其,徐*和被告人舒*甲已结婚。经其对24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人是被告人舒*甲,21号照片中的人是徐*。

7、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0年,本市天桥社区(原颐阳路社区)在采集人口信息时,租住在天桥**大道259号4栋2单元502室(老市公安局家属楼内)的是徐*及其老公舒**,并且二人生了一个小孩。

8、证人阮*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初,其将位于本市老市公安局大院内的房子出租给徐*居住。

9、证人舒*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至2012年,其所居住的本市医院街150号五单元的502室出租给一对年轻男女居住,年轻女子是一医院的护士,当时还怀孕了。经其对24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人是被告人舒*甲,21号照片中的人是徐*。

10、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有一对年轻男女经常在其店里买包子,该年轻男女和其租住在同一栋楼,二人进出举止亲昵,大概住了二年就搬走了。经其对24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人是被告人舒*甲,21号照片中的人是徐*。

11、结婚证,证实被告人舒*甲与江*于199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

12、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离婚协议等,证实2011年5月13日,舒**与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2月4日,舒**与徐*办理了离婚登记,其子舒中煌由男方抚养。

13、常住人口登记卡、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及黄石市**区居委会证明,证实舒**与徐**夫妻关系,二人曾在天桥社区租住,于2011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舒中煌,生育证由江北管理区灵官村社区办理,二人现已离婚并搬离。

14、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证实黄石港区**社区居委会为舒**、徐*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情况。

15、居民身份证,证实被告人舒*甲有三张不同姓名、年龄及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分别是周**、舒*波及舒*甲。

16、撤诉申请书、黄**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害人江*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人舒*甲犯重婚罪向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于同年5月8日因证据不足提交撤诉申请,黄**区法院予以准许。

17、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均证实被告人舒*甲于2015年9月18日与被害人江*离婚。

18、谅解书,证实2015年8月6日,被害人江*表示愿意谅解舒*甲,请求减轻处罚。

19、照片,证实被告人舒*甲与徐*举办婚礼及生活的相关情况。

2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舒*甲被西塞**分局民警在黄石**法院抓获。

2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舒*甲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3年6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金山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舒*甲的基本身份情况。

23、被告人舒*甲的历次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舒*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舒*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舒*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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