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甲控告杨**、张*甲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滕**以被告人杨**、张*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于2015年6月23日已向本院提起与自诉人滕**离婚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滕**已与被告人杨**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刑事和解,现滕**申请撤回对杨**、张*甲重婚的控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滕*甲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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