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熊*六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7日依法传唤自诉人熊*六到庭,熊*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熊*六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熊**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