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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重婚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4)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在与郑某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10月至12月、2013年3月至8月,与肖**以夫妻名义分别在江西省余江县、鹰潭市两地同居并致肖**怀孕。2013年9月5日,肖**生下一女。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与肖**达成抚养协议。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被余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桃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郑**、肖**出具的谅解书,抚养协议书;被害人郑**、肖**的陈述;证人彭某福、乐**、娄**、张**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有法定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熊某某犯重婚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熊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先行羁押的29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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