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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重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何某某于2004年在道**中一起参加工作时开始恋爱,2005年何某某调回零陵电信局工作。2007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与何某某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二地分居。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刘对被告人吴某某有好感,非常喜欢被告人吴某某,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过情人节,一起吃中饭,饭后刘某某扶着被告人吴某某去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人吴某某以黄某某的身份与刘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7月4日吴某某与何某某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同年9月7日又与何某某复婚。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原名黄某某,因学习成绩好,参加高考时,在道**中以吴某某的名字参加高考,算一中高考指标。吴某某考上大学,吴某某名字一直沿用至今。2012年5月11日,黄某某身份证号432923198107166337被道县公安局删除注销。还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零陵区民政局与何某某办理离婚手续。案发后,2015年5月15日何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婚罪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吴某某任何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已注销户籍信息;道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二份;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肖某某、毛某某、邓某某、黎某某、何*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肖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向外公开,社会影响小,使用的黄某某身份证,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伪造,主观恶性小,且黄某某身份证已于2012年5月被公安注销,案发后,何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重婚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被告人吴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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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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