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朱*、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朱*连以被告人朱*雄、徐*慧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朱*连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朱*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朱*连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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