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刘**(已判刑)与姚**于2006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开始,被告人黎*明知同案人刘**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刘**等4名子女。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陈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发案现场、儿童基本资料拍照,结婚证(复印件),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蔡**、姚**、刘**、刘**、刘**的证言,同案人刘**的供述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侵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黎芬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