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及其辩护人廖*、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7日,被告人莫某甲与潘**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10月,被告人莫某甲结识张**。在隐瞒本人婚姻状况的情况下,被告人莫某甲与张**自2014年4月起在佛山市南庄镇罗南上沙村南大街六巷十五号304房以夫妻名义同居。张**于2014年8月25日产下一子。

2015年8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港宏世家1区15座603房抓获被告人莫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张**、关*、薛*、尹*、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莫某乙的证言,结婚证、身份证、出生证和房权证复印件,莫**的爱婴保健指南、接种疫苗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莫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莫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等因素,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