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彭*以被告人吴**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彭*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吴**重婚罪的控诉,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确属自愿撤回起诉,并无被强迫、威胁等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且经本院审查并无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彭*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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