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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李**于1999年1月28日,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8年,王*在深圳市做啤酒销售业务时认识了蒋**,两人开始交往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王*在未与李**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下,与蒋**以夫妻名义在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村和佛山市南海区长期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12月和2012年4月先后生育了一女一男。

2014年8月20日,王*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对刘**提起离婚诉讼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手机照片,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母子保健手册二本、医院产检记录、儿童免疫接种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住院病案首页、新生儿识别信息表格、手机微信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人黄**、廖*、蔡*、冯**、刘**、黄**、蒋**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李**、刘**、黄**、蒋**对王*的辨认,王*对两个非婚生子女的辨认,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5)2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执行至2015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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