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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未检刑诉(2015)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2年1月5日,被告人陈**与罗*(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在重庆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2009年,被告人陈**在未与罗*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文*(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当年生育一子陈*旻,2012年生育一女陈*丁。2015年6月15日10时许,民警在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同乐东**销中心将被告人陈**抓获。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的供述;被害人罗*的陈述;证人莫*、陈**、陈**、陈**、文*、陈**、高**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通话清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甲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甲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2.被告人陈*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陈*甲无前科,是初犯;4.被告人陈*甲家庭具有实际困难,家人需要其照顾;5.被告人陈*甲也是婚姻的受害者。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所提的第2、3点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各点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因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甲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公然践踏与漠视,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否则不利于社会民众行为的正确指引,故辩护人的缓刑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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