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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张*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吴某某控诉被告人黄某某、张*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茂高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吴某某不服,上诉称: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张*构成重婚罪不持异议,但对一审判决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所谓二被告人的《悔罪书》认定二被告人具有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进而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属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未经法庭质证的情形下,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悔罪书》以及张*的《悔过书》并认定二被告人均具有认罪的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进而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既属程序违法,又属量刑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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