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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重婚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重婚,具体事实如下: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被告人祁*为了能与被害人周*乙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4年3月初以手机联系一名女子(另案处理)以快递汇款取证的方式购买了两本伪造的结婚证,办证费用为人民币200元。证件办好后,祁*将两本假的结婚证交给周*乙保管,以博取周*乙信任。

二、重婚的事实

被告人祁*于2012年1月30日与妻子植凤青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祁*于2013年10月与被害人周*乙同居。共同生活期间,2014年2月,祁*自称委托他人办理结婚证,2014年3月11日,祁*给周*乙两本结婚证,结婚证持有人是周*乙和祁*,随后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周**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祁*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周**、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高**政局出具的复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通话清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祁*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无视国家法律,购买国家机关证件,且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重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重婚罪,罪名均成立。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祁*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因本案已被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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