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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2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林桂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1981年11月2日和周某某申请结婚,婚后育有二名儿子。2000年左右,被告人陈*与范*英二人相识并于2002年3月生育儿子陈*辉。为了使儿子顺利入户,陈*与范*英商量决定办理结婚手续,之后范*英托河南省的一名亲戚李**在河南省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陈*军、杨*的户口登记及身份证,再由李**用陈*军、杨*的身份资料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并为陈*辉在河南省办理了入户手续。2004年,陈*用陈*军的户口信息购买了佛山市**桂花城****区*街**号住宅;2006年,陈*以购房入户的方式将陈*军、杨*、陈*辉的家庭户口从河南省迁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此后,陈*、范*英以陈*军、杨*的名字与儿子陈*辉在陈村碧桂花城生活。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的供述;证人杨*(原名范**)、陈*辉、周某某、范某某、黄*、翟某某、李**的证言;证人杨*、陈*辉、范某某、黄*的辨认笔录;证人杨*的指认笔录;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发还物品清单;入户申请审批表、计生情况审核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户口迁移材料;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资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户籍材料;情况说明;证明材料三份。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重婚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2.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是初犯;4.被告人是因为认识错误而没有承认对自己犯重婚罪的指控;5.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现明显。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刑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重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4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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