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重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杜*控告原审被告人雷**、李*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杜*、原审被告人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杜*、上诉人雷**及其辩护人区仕*、原审被告人李*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1983年12月19日,自诉人杜*与被告人雷*甲登记结婚,并于1985年6月10日生育女儿雷*丙。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雷*甲于2000年8月18日与被告人李*生育了一个男孩雷*生。之后被告人雷*甲与被告人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抚养雷*生。期间,被告人雷*甲曾带被告人李*母子回老家,并带李*出席在村里举行的雷*丙的入学酒宴。被告人李*在明知被告人雷*甲没有与杜*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雷*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6月25日在佛山**民医院再次生育了一个女孩雷*怡,且在医院住院期间,雷*甲与李*在相关病历资料中公开宣称二人是夫妻关系。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自诉人杜*的陈述:1983年12月19日,我与雷*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1985年6月10日生育了女儿雷*丙。婚后,双方感情原本尚好,但因雷*甲重男轻女的观念非常严重,所以在得知我因身体原因不能再次怀孕后,雷*甲开始对我不理不睬,态度上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甚至连女儿雷*丙都不管不顾,毫不关心。1999年,雷*甲不顾我及家人的反对,在外面找了一名女子(即李*)回来帮他生孩子。2000年8月18日,李*为雷*甲生育了一个儿子雷*生。起初,雷*甲不断哄骗我,说他是为了要一个儿子才不得己采取这样的手段,等李*生完孩子后就会让她离开。虽然我无法接受,但为了维系整个家庭,我不得不忍气吞声,不断安慰自己并原谅雷*甲。但是在李*生完孩子后,雷*甲抛下了我及未成年的女儿,与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13年6月25日,雷*甲与李*生下了第二个孩子雷*怡,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在计生部门登记了婚姻及生育情况,并缴纳了相关罚款。我多次找李*,希望她不要再继续破坏我的家庭,离开雷*甲,均遭到李*拒绝,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6年8月,我女儿考上大学,在老家村里摆入学酒席,雷*甲把李*带回来参加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向亲戚、朋友介绍。当时,我与李*大吵了一架,后李*中途离开。

2、证人雷*乙的证言:在白水垌村,我和雷*甲一家是邻居。我是学心理学的,在我实习期间,雷*甲曾找到我,说他儿子有焦虑情绪,希望我为他儿子做心理辅导。后来我去了佛山雷*甲和李*的住处,见到了李*和他们的儿子。雷*丙考上大学时,雷*甲在村里摆了入学酒庆祝,当时我的入学酒是和他们一起摆的,村里来了很多人,雷*甲带着李*参加了酒席,杜*为此和李*发生争吵。

3、证人黄*的证言:雷*甲与杜*只生了一个女儿,后来雷*甲在外面找“阿*”生了个男孩。雷*甲和“阿*”住在一起已经有十几年了,他们在佛山开了家五金店,还有一套房子。我早几年见过“阿*”几次,每次都见她和雷*甲在一起。

4、证人杜*甲的证言:雷*甲与我姐杜*婚后没有生育儿子,雷*甲与一个叫李*的女人在2000年生了个儿子。雷*甲一直与李*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杜*的女儿雷*丙考上大学时,雷*甲摆入学酒庆祝,并带着李*及他们的儿子参加酒席,当时我还和李*发生过冲突。我姐曾找过李*,结果双方发生争执。

5、证人杜**的证言:雷*甲在我面前称呼李*为老婆。这几年我经常在佛山雷*甲和李*开的五金店看到他们。

6、证人雷*丙的证言:我妈杜*生了我之后就不能再生育,我爸雷*甲希望有个儿子,想在外找个女人给钱生个孩子,后来杜*同意了,于是雷*甲找了李*并生了个男孩。但生了孩子后,李*要雷*甲跟她在一起,为此雷*甲与杜*经常吵架,后来雷*甲不回杜*的家,而是与李*一起居住。我考上大学那年,雷*甲在老家为我摆入学酒,雷*甲把李*也带回去了,还向一些晚辈介绍李*,为此杜*与李*发生争吵。李*和雷*甲在佛山经营一个档口,一起买了房子。

7、结婚证书、户口本。证实自诉人杜*与被告人雷*甲于1983年12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1985年6月10日生育了女儿雷*丙。

8、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证实被告人雷**的居住证登记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村南沙新村78号整栋。

9、育龄信息卡。证实被告人李*的户籍地于2004年4月8日为李*建立育龄信息卡;该信息卡内容显示,李*与雷*甲为夫妻,二人于2000年8月18日生育了一个男孩雷*生,于2013年6月25日生育了一个女孩雷*怡。

10、患者授权委托书、产科入院告知书、检查治疗用药(含器械、耗材)知情同意书、产科分娩知情书。证实李*于2013年6月24日前往佛山**民医院待产,于2013年6月25日生育一名女婴;患者授权委托书中手写部分记载“雷*甲与患者李*是夫妻关系”,产科入院告知书和知情同意书中“雷*甲”签名后面注明与患者李*的关系是“夫妻”。

11、雷*甲与李*及他们的儿女在一起的生活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甲有配偶又与被告人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明知被告人雷*甲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雷*甲、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雷*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其育有两名小孩的实际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雷*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杜*上诉称:雷**、李*犯重婚罪时间长,情节严重,应当加重对雷**、李*的量刑。

上诉人雷*甲上诉称,对犯重婚罪无异议,但我是初犯,如实供述罪行,为表达歉意,愿意尽力弥补并对杜*积极赔偿,请求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某甲、原审被告人李*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雷*甲与杜*达成协议,由雷*甲向杜*赔偿100000元,上诉人杜*对雷*甲、李*予以谅解,并希望法院对雷*甲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收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甲有配偶又与原审被告人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审被告人李*明知被告人雷*甲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上诉人雷*甲、原审被告人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上诉人雷*甲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李*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其育有两名小孩的实际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雷*甲在二审期间对杜*达成和解并作出赔偿,杜*亦表示对雷*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雷*甲宣告缓刑,量刑时应予考虑。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二审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及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上诉人雷*甲的量刑作出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雷某甲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雷某甲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雷*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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