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吴彩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和被害人邱某某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三个子女。2011年12月,梁某某使用假名“梁*”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开始,梁某某和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合租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村***街一巷15号出租屋301号房。2013年3月,梁某某与李某某生育一女,后梁将女儿抱走并送给邱某某姐姐收养。2014年12月13日,李某某到梁某某老家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村找女儿时发现梁某某已结婚,遂报案。经侦查,公安民警于2013年12月21日12时30分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肯德基门口抓获梁某某。案发后,被害人邱某某对被告人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重婚罪对被告人梁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害人李**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将被害人李**的女儿送给他人抚养,案发后未对李**进行经济补偿的代理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经查,被告人梁某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与被害人邱某某已生育子女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使用假名与被害人李*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还将该女送给他人抚养。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及家庭均造成伤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或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邱某某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