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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龙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龙及其辩护人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与姚某婵于2006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开始,被告人刘**在与姚某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黎*(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刘**等4名子女。

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陈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发案现场、儿童基本资料拍照,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和证人黎*、蔡**、姚**、刘**、刘**、刘**、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侵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能主动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的以被告人刘**系与妻子感情破裂,其妻子又拒绝离婚才导致其重婚原因,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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