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重婚罪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重婚罪的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被告人李某某重婚罪的指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重婚罪的指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