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某某、何*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赵*于2014年6月9日以被告人冯某某、何*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赵*与被告人冯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赵*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冯某某、何*的指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赵*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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