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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夏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向某某以被告人彭某某、夏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向某某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向某某和被告人彭某某、夏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行和解,向某某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向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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