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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控告李**、罗**重婚罪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立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罗**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陈**指控李**、罗*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罗*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故上诉人陈**关于李**、罗*犯重婚罪的指控,缺乏罪证,经释*仍不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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