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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李**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重婚罪,2014年11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李**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雷某某与其配偶昌某某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与雷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月24日,李、雷二人谎称结婚证遗失,到本市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2014年7月24日,李、雷二人办理离婚登记。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李**犯重婚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雷某某、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被告人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某某、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0日,被告人雷某某与昌某某在仙桃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雷某某与昌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但二人未办理离婚登记。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雷某某与其配偶昌某某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与雷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月24日,李、雷二人谎称结婚证遗失,至仙桃市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2014年7月24日,李、雷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被告人雷某某、李**于2014年11月2日向仙桃市公安局三伏潭派出所主动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与昌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人雷某某补偿被害人昌某某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0元,昌某某对被告人雷某某、李**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昌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李*乙、郝某某、李*丙、李*丁的证言;仙**政局婚姻登记证明、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雷某某、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有配偶而与李**结婚,被告人李**明知雷某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告人李**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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