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张*在未与其丈夫吴**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和枚成俭(已判刑)同居,并于2012年年初在枚成俭家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2012年9月18日在武穴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婴。

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武穴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武穴市妇幼保健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生子,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