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黄*于2014年6月12日以被告人余*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黄*控诉被告人余*犯重婚罪,缺乏罪证。经本院劝说,自诉人黄*不愿意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