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郑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郑某某撤诉系出于自愿,无被强迫、威吓等情形,故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郑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