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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十堰市郧阳区(原郧县)人民检察院以郧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甲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郧阳区(原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甲及其辩护人樊随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甲与叶*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生育一女孩。后因家庭矛盾、感情不合,孙*甲在未与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2012年通过网络QQ认识兰*,后与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3年8月18日在十堰市竹山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男孩。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家庭信息,住院病历信息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以及证人叶*、姚*、王*、尹*、陈*、杨*、李*、宋*、孙*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甲违反国家法律,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甲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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