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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犯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胡*诉原审被告人聂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鄂江岸刑自初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自诉人胡*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人聂*同居时明知聂*无配偶,又不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胡*对被告人聂*的起诉。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胡*的上诉理由:其不知道聂*没有离婚;聂*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

诉讼代理人张*的代理意见认为,(1)聂*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关于上诉人胡*是否“明知”聂*有配偶的问题,应经庭审才能判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没有提供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聂*构成重婚罪的证据,原审依法驳回自诉人胡*对被告人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胡*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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