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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贺方、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和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儿朱*。2011年5月,朱某某在未与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柴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一女儿朱*。2012年11月,宋某某控告朱某某犯重婚罪。2013年9月2日,经社旗县人民法院调解,朱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并赔偿宋某某2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控诉书、抓获经过、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桥**政办证明,桥头**民委员会证明、婴儿入户申报表,离婚协议、收条,证人贾**、柴**的证言,受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书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宋某某调解离婚并予以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宋某某谅解,根据朱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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