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高*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与高*已自行和解,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刘*乙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韩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康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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忤富连故意杀人、重婚罪、薛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被告人张**、张*乙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范*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