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黄*以被告人陆*、汪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黄*因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黄*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