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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吴*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被告人吴*经人介绍与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狮子沟村丧偶村民张*相识。1992年2月24日,被告人吴*与张*在十堰市张湾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在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狮子沟村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被告人吴*与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文武沟村丧偶村民徐**相识,后互生好感。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吴*在未与张*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徐**在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结婚证、婚姻档案证明等书证;3、证人徐**、刘*、王**、温*、徐**、王**、夏*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的陈述;5、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有配偶而重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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