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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包*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包*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4月19日,被告人谭*与被害人贺*在重庆市开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0年5月,被告人谭*在广东打工时通过网上QQ认识了被告人包*。2012年2月,谭*经包*介绍到重庆市巴南区打工。同年5月至今,谭*在没有与被害人贺*离婚的情况下,包*在明知谭*已婚且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在重庆市巴南区某甲处、某乙处、某丙处房屋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2月4日生育一女。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谭*、包*被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包*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某案决定书,被告人谭*、包*的户籍信息,结婚证,结婚登记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房地产租赁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贺*甲、谭*、蹇*、张*、鲜*、刘**、王*、刘**、陈*、刘**的证言;被害人贺*的陈述;被告人谭*、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包*违反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在自己有配偶及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包*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某。被告人谭*、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重婚的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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