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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甲,夏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冉*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夏*、被告人夏某某、冉*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与卢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三个子女。2013年至今,被告人夏某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冉*甲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冉*甲在明知被告人夏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冉*乙。被告人冉*甲、夏某某之行为构成重婚罪,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受刑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冉*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卢某某、张某某、彭**、彭**、彭**、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对应的名单、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卢某某全家户口信息,冉*乙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夏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冉*甲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人夏某某、冉*甲的户口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冉*甲在明知被告人夏某某有配偶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夏某某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冉*甲、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甲、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冉*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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